搜索

欢迎您!

中国蜂产品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50029号-2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二分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浏览量:

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蜂产品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BEE PRODUCTS ASSOCIATION 。简称 CB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蜂产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坚定不移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工作,促进蜂产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业务范围包括:
(一)为中国蜂产品行业提供服务,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蜂产品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组织和研究提出有关蜂产品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蜂产品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蜂产品行业管理,促进蜂产品行业发展。
(二)协调蜂产品行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内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行业以及会员和蜂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蜂产品市场秩序,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蜂产品、虚假宣传和其他违法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促进蜂产品市场开拓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国内外蜂产品展销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平台。
(五)组织蜂产品行业的市场分析与预测,通过召开信息交流会、办报纸、出版刊物、发布信息、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蜂产品评价、检测与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行业质量水平。
(七)积极做好蜂产品行业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蜂产品行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八)组织本行业内人员各种培训,按相关规定程序经开展全行业优秀企业、诚信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九)引导和培训蜂农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执行蜂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对蜂农专业合作社生产活动的规范。
(十)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协助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一)遵照国家法规,引导蜂产品行业企业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养蜂生产、蜜蜂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蜂业设备生产经营、蜂业科研教学和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事蜂产品行业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发给会员证书。会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中国蜂产品报》及有关资料。
(四)遵照国家法规,可以在适当场合宣传为本协会会员或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为蜂产品行业发展做贡献。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中的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会员中的常务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助理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本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会内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里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蜂产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建议本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任用,报法人代表批准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专业分工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和孳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一)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协会注销后的资产由登记机关用于公益及赠与的,必须向社会公示说明。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 31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